但宪政作为最高政治,落实到实践中就必定表现为一个由谁说了算的问题。

[1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注释】[1]See Cai Yongshun,Civil Resistance and Rule of Law in China:The Defense of HomeownersRights,in E.Peery and M.Goldman,eds.,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74-195。

芦山举行震后首次招聘会

在××县,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两次缺席行政诉讼,他就将被免职。尽管关系的实质没有什么改变,判决也可能向行政机关有所倾斜,但原告在心理上已经获得了很大满足,最初的对抗情绪也得到了缓解。其次,或许由于其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多,大部分的司法创新措施都产生于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说,让行政官员出庭也使得行政和解更容易达成。在一些案件中,还可以看到人们通过互联网来动员跨社区甚至是跨省的力量。

但是,这一个案研究依然能够阐释法院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的司法创新策略。这些都有可能为党委书记和其他干部的仕途发展提供机会。这三项内容能不能够公开?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应当公开,这既表明法院在政治体制下自觉接受监督的应有姿态,也说明法院在主动接受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因此,这些内容应当选择适当的、以法官为本的公开方式。由于审判管理不属于政务的范畴,上述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对审务公开虽有影响④,但不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审判权是主权,审判管理权是从权。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尚未出台,除刑法的原则性规定外,对如何适用缓刑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因此,该《意见》有利于统一本省法院适用缓刑的尺度,能够制约个案中法官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权。

但前者以后者为管理对象,审判管理过程中既有对审判的指导与服务,又有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案件质量评估的指导意见,在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

芦山举行震后首次招聘会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职责。虽然出于不同的政治语境,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关于司法部门不论对于刀剑还是对于钱袋均无影响力的论断,对于思考我国法院敢不敢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的问题,仍然有启发作用。过问的性质有时也难以甄别,如党政领导对案件作出批示、人大机关的领导以个人身份对个案判处提出意见等,在相关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过问是否违反规定程序就不得而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和审判指导权,前者是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后者是宏观性指导,共同构成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审判管理权的属性具有复合性,应当针对其包含的各种权能分别界定属性,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属于在坚守审级独立前提下的宏观管理权。开通网络留言版 公布了接待来访的工作制度、监督电话、院长邮箱和民意沟通信箱本院重大活动 已公开 已公开 已公开司法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 公开了1995—2010年度工作报告和16份审判白皮书 公开了2005、2009和2010年工作报告 未公开审判研究成果 公开了该院法官撰写的审判研究论文、案例点评和审判的精品案件。根据有关司法文件的要求①,审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五种: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公开。

审判指导意见是指高级及以上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行为或统一法律适用而制定的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东部地区的上海市二中院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保障,审务公开的信息化水平高于中西部的两个法院,信息化程度又直接决定司法便民的程度。

芦山举行震后首次招聘会

2.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包括五类:(1)关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的批评、建议,诉讼参与人对法官的检举、控告,以及其他群众信访,法院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予以接收,并设置核实与反馈的管理机制。①这说明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服务与被服务、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法院有无公开的民主观念,有无敢于公开的自信,更为重要。(3)出台了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审判管理机构和审判组织的关系应以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为前提。本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这种监督指导基于审级独立的要求,主要限于宏观层面,不包括对个案请示的直接批复。以程序性、制度性管理为主要方式,保持审判管理的合理限度。

为解决这一矛盾,法院系统在审判管理方面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对各审判环节的监督制约,对待审判权的态度由放权向制权转变。2011年10月2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但未提及诉讼档案向公众公开的问题。

审务公开与司法便民有机结合,公开形式呈现多样化。因此,可以将《二五改革纲要》视作审务公开的萌芽。

(二)制度层面的分析关于审务公开的制度性文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立案信访窗口意见》。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公开。

公众参与审判活动具有偶然性、个别性和中介性,除了成为公共事件的案件外,其对个案审判所实现正义的了解,往往是有限的。2011年就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和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未搜索出2010年以来的相关报道 2003年就组织了公众开放日活动④。它只是一种载体,以人为本才是管理的首要所在,在发展信息化的同时不能忽视提高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也不能滋生对信息化的过度信任和依赖。选择互动性强的公开方式,不仅能促进审判效率,还能使公众对法院的审判管理有更为直观的认识,也让法院听取民意,吸取民智,赢得民心。

该《守则》文本没有明确诉讼档案应否向社会公开。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诉讼人权,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比较公开的范围,探析该制度的运作实效和难点,有利于审务公开的长远发展。其直接目的是将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的过程暴露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以此来防止法官的恣意,确保公正。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犯罪发生时,六种情形的农村居民户籍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对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审判情况的公开亦有不足。

审务公开的核心就是公开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如果法院放弃这个核心,就不能向社会传递审判管理的有关信息,不能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而且,虽然法院工作年度报告都会提到上年度审判管理的措施和成效,但这远远不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管理关系应以保持审级独立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类似,且保守国家秘密法将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的范围。

第四,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如公开诉讼档案将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该证人所作证言也不宜公开。对案件受到过问的情况记录在案或留下文字依据。

对于已用信息化系统管理审判的法院而言,将审判管理过程和结果信息予以公开,不是条件尚不具备的问题,而是认识和信心问题。三、应然与实然:审务公开的范围分析(一)应然层面的分析审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一个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和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

审判管理从两个层面展开:(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法院对自身在审判管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应当以更为直观的方式主动告诉社会公众,求得公众的理解和认同,这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众偶然性、个别性参与审判活动的不足,也是司法透明的本体性要求。